(2012)浙舟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许忠贤、徐风与舟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许忠贤;徐风;舟山市规划局;徐登科
案由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舟行初字第24号原告许忠贤。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晓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忻贤云。原告徐风。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晓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晓棣。被告舟山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天富。第三人徐登科。原告许忠贤、徐风与被告舟山市规划局、第三人徐登科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