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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许忠贤、徐风与舟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许忠贤;徐风;舟山市规划局;徐登科

案由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舟行初字第24号原告许忠贤。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晓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忻贤云。原告徐风。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晓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晓棣。被告舟山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天富。第三人徐登科。原告许忠贤、徐风与被告舟山市规划局、第三人徐登科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