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亚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XX,邹建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潘亚飞。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该公司职工。被告:XX。被告:邹建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亚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XX、邹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亚飞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亚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亚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潘亚飞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