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李树枝与张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枝,张治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枝被执行人:张治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治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治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你处应得的款项一十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