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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顾可萍与余建设、余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可萍,余建设,余维,孙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顾可萍,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余建设,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余维,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迪超,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维(系被告孙迪超的丈夫),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可萍诉被告余建设、余维、孙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可萍撤诉。本案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顾可萍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