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甲、黄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84-2号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蒙某。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4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某甲所有的桂A×××××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