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执字第9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李某某、马某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甲,李某某,马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967-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乙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乳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某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乙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中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