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商初字第2449号 原告程某,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谢宝金,男,194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罗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士永,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