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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贵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贵文在栖霞市松山街道虎龙口村商业街西侧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02)第283367号),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宋伟涛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贵文所有的、座落于栖霞市松山街道虎龙口村商业街西侧、登记在第三人宋伟涛名下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02)第283367号)。二、被执行人王贵文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衣富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