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