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秋英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英,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2797号原告林秋英。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林秋英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该案应依照合同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原告亦认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达成仲裁协议,应依照协议约定依法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秋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31元,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