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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杨某甲,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侯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