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杨某甲,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侯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