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关春伟与梁泽江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关春伟,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执行人 梁泽江,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关春伟与被执行人梁泽江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691元,执行费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5700元,执行费73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王民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侯睿代理审判员郝政文二○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于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