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2-0856李建喜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喜,李红梅,苗留东,王强,山西省襄垣县机电设备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喜,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五阳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郝贵宏,男,住襄垣县开元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梅,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洛江沟村人,住本村,痴障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留东,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襄垣县洛江沟村人,住本村,残疾人。以上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苗月花,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王桥镇东山底村,系被上诉人苗留东的姑姑。委托代理人付艳玲,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83男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五阳村人,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潞城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继国,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五阳村人,住本村,系被上诉人王强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襄垣县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县城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徐红斌,任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建喜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喜的委托代理人郝贵宏,被上诉人李红梅与被上诉人苗留东的法定代理人苗月花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艳玲,被上诉人王强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君发还提纲襄垣县人民法院:1、原一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费用为158575元,在没有明确的依据情况下,本案再审时原告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244776元,对此,程序上应做相应处理,不应一概予以支持。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存在重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重审时请予纠正。3、原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了李建喜为实际车主,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建喜提交了车辆转让他人的证据。该案的实际车主认定如果发生变化,本案当事人亦应相应调整。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