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第00955号原告石某某,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康某,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