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卢德安与范思磊、夏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安,范思磊,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卢德安。委托代理人:杨进昌、韩丽敏。被告:范思磊。被告:夏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邢渊。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安诉被告范思磊、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安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思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德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思磊的起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安撤回对被告范思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