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路成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347号申请人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田耕次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宇玥,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路成强,男。申请人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路成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2)4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山田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