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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鑫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0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鑫,男,26岁,1985年12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宝鸡市天下汇商场导购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草店村,捕前租住宝鸡市宝平路阳光花园。2012年2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红波,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鑫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2年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蕴韬、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鑫及辩护人张红波、杨林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陈鑫因对其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心生不满,于当日中午12时许,将写有“天下汇有炸弹,两点爆炸”的纸条趁无人之际放到宝鸡市天下汇商场四楼西南角开水房的热水器上,后发现无人理会,遂于次日中午12时许换班吃饭之际,用宝鸡市人民医院北门外“萍萍商店”的公用电话,给天下汇商场消防控制值班室“3233119”座机打电话谎称“天下汇四楼有炸弹,下午两点炸”,后返回商场继续上班。商场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疏散商场内人员,并对市区经二路、汉中路进行交通管制。经对商场逐层排查后未发现爆炸物。被告人陈鑫的行为致使商场停止营业数小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市区经二路、汉中路交通中断4小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相关情况说明及新收押人员交接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杜成根、丁月、程小凤、葛秋琴、张海艳、温海艳、徐娟、强梅、陈平利、刘宁、魏雪丽、朱平平、王锦龙、马文辉、吴喜军、吴小凯的证言材料、视听资料、被告人陈鑫的供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陈鑫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鑫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鑫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被告人没有传播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鑫因受伤请假未获准而心生不满,于2012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将写有虚假恐怖信息内容的纸条趁无人之机放到宝鸡市天下汇商场四楼西南角开水房的热水器上,后发现无人理会,遂于次日中午12时许换班吃饭之际,用宝鸡市人民医院北门外“萍萍商店”的公用电话,给天下汇商场消防控制值班室“3233119”座机打电话谎称天下汇四楼有炸弹,下午两点炸,后返回商场继续上班。商场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疏散商场内人员,并对市区经二路、汉中路进行交通管制。经对商场逐层排查后未发现爆炸物。被告人陈鑫的行为致使商场停止营业数小时,致市区经二路、汉中路交通中断4小时。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鑫因对其所在公司管理制度不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商场停业、交通中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关于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将写有爆炸内容的纸条放置在商场水房的热水器上,散播的对象是特定单位中的特定人,并未向社会公众传播,未引起大范围的公众恐慌,主观上也无引起社会恐慌的故意,故对被告人不应以传播虚假恐怖罪定罪,对公诉机关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本案社会危害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鑫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董 兵审判员 宫 雪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