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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商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方乾洋与六合区竹镇镇烟墩村民委员会、方乾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乾洋,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烟墩村民委员会,方乾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乾洋,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烟墩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兴和,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乾州(曾用名方乾洲),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元春(系方乾州儿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南京梅山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益铭,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方乾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烟墩村民委员会、方乾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乾洋以维护与村委会、亲戚之间友好感情为由,于2012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方乾洋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乾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