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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王文江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王文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解放大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英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江,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3********。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王文江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江的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文江于2012年8月6日因病死亡。现原告以被告王文江遗产暂时无法查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江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江的告诉。审 判 长 刘  爱  香代理审判员 吕  瑛  伟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博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