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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执民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善旺44岁汉族玉环县清港镇广阳路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善旺44岁汉族玉环县清港镇广阳路26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台执民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吴善旺44岁汉族玉环县清港镇广阳路26号身份证号码:×××2198被执行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清港镇徐斗村机构代码:564427501法定代表人:黄海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1)浙台知初字第00300号调解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56260.75元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公辉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