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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督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湖南与河南省新县熔橙萤石矿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湖南,河南省新县熔橙萤石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督字第01号申请人刘湖南,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农民,江西省。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县熔橙萤石矿,住所地新县。法定代表人黄火根,该矿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湖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8月30日发出(2012)新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县熔橙萤石矿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县熔橙萤石矿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2年8月30日(2012)新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刘湖南承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