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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何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