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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发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虽婚后初期夫妻关系比较融洽,但时间一长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常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之被告有赌博恶习,常常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秦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开始夫妻感情较好,后原告有了第三者才要和我离婚的。我在我爸那里拿钱给原告买了三轮车、价值7500元的金项链、金耳环等,要离婚原告应补偿我才行,否则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过纠纷。2012年6月,被告秦某某离开原告杜某某,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添置了价值500元的床和立柜等家具以及7500元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现由原告杜某某在使用。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认识不足两月即登记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仅两月余,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以准许。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