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耿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澄城县支行韦庄营业所、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韦庄信用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