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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郝月与��恩时、耿俊侠、吴林兵、陈万岐、段红英、耿卫明、澄城县燕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月,燕恩时,耿俊侠,吴林兵,陈万岐,段红英,耿卫明,澄城县燕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郝月,女,汉族。被执行人燕恩时,男,汉族。被执行人耿俊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林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万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段红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耿卫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澄城县燕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罗家洼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燕恩时。关于郝月与燕恩时、耿俊侠、吴林兵、陈万岐、段红英、耿卫明、澄城县燕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6517元,共计606517元。���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澄城县燕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位于澄城县罗家洼街南9845.3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委托评估。后,申请执行人郝月与被执行人燕恩时及澄城县燕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一字第004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