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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娇凤与被执行人孙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娇凤;孙浪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吴娇凤,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浪超,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娇凤与被执行人孙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娇凤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95500元,执行费133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孙浪超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0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