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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8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俞仲儿与薛文伟、江西省弋阳县大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仲儿,薛文伟,江西省弋阳县大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戚朝阳,朱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864-2号原告:俞仲儿。委托代理人:姚建成、蒋姣钰,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文伟。委托代理人:马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弋阳县大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光辉村三二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陈和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志敏中大道29号。负责人:方文华。委托代理人:熊蓁华,该公司职工。被告:戚朝阳。被告:朱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仲儿与被告薛文伟、江西省弋阳县大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戚朝阳、朱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薛文伟申请对原告俞仲儿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用药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