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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王志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王志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655号原告王保军。委托代理人逯平海。被告王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王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