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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廖国栋与王占群、王立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栋,王占群,王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60-1号原告廖国栋。被告王占群。被告王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栋诉被告王占群、王立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栋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34458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田野名下价值48852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杏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