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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建强、杨进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建强,杨进民,赵允城,赵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86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义,新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秦建强。被执行人杨进民。被执行人赵允城。被执行人赵允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51125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