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建强、杨进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建强,杨进民,赵允城,赵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86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义,新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秦建强。被执行人杨进民。被执行人赵允城。被执行人赵允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51125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