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巩会云与王松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06号原告巩某某,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