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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胡礼兵,男,汉族。被告葛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驭 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