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胡礼兵,男,汉族。被告葛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驭 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