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群与被告孙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群,孙增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刘世群。被告孙增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群与被告孙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群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世群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