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