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赵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赵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赵国志。原告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成都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应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