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某某公司,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席某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5元,由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