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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梅德友与单五一、单如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德友,单五一,单如根,桑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梅德友。被告单五一。被告单如根。被告桑芙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德友与被告单五一、单如根、桑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盛 跃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柴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