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初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初第02094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肥东县。现租住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郭湾组。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琦,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薛中有,系被告之父。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离婚后被告占有双方共有的肥东县自来水厂宿舍2号楼2单元602室为由,请求分割该房折价款的50%即11319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分割的房产为肥东县自来水厂宿舍2号楼2��元602室,而其举证证明的双方共有财产为肥东县自来水厂宿舍2号楼2单元501室,原告在无证据证明肥东县自来水厂宿舍2号楼2单元602室为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即起诉被告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折价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