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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连章、杨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连章,杨文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超,该社职工。被告卢连章,男,回族,生于1966年3月19日。被告:杨文彬,男,回族,生于1964年4月26日。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连章、杨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