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准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高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8号起诉人深圳市高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5xx-2.法定代表人:黄德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收到起诉人深圳市高准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被起诉人离职前系起诉人的售后服务工程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起诉人分四次向起诉人借款合计人民币13000元,但被起诉人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起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作为起诉人的员工因公出差,向起诉人借款,该借款行为系因工作需要,用于处理工作事务,属于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答复,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金额处理工作事务,属于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高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陶光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