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蓟民初字第7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华景岳与杨广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景岳,杨广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7085号原告华景岳(120103195808061135),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志,男,194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景岳诉被告杨广志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景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玉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