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乔学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