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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乔学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