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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梁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