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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从群、胡威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3,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6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3,家住怀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3、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何泽宇、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3、胡某经预谋,由被告人胡某提供赌博机,在慈溪市胜山镇三灶村会堂路158号被告人陈某3的小店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元左右。2012年4月17日,民警在上述小店内查获“喜洋洋”游戏机1台(内有一元硬币192枚)。经鉴定,该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胡某至慈溪市公安局胜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3、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王某、陈某1、陈某2、占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实物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3、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泽宇有关本案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请求对被告人陈某3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3、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随案扣押的赌博机、赌资人民币192元,应予没收。被告人陈某3、胡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对被告人陈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随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百九十二元、供犯罪所用“喜洋洋”赌博机一台(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3、胡某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