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红与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郑红。委托代理人:唐家燕。被告: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江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诉被告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红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红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О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盛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