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项某与徐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徐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项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项某诉被告徐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子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诉称: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徐某乙随被告生活,但却未明确约定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离婚后,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与儿子的母子感情。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有权探望婚生儿子徐某乙每月四次,寒暑假一半时间,每月探望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由原告将徐某乙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回被告处或徐某乙就读学校;2.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徐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的部分内容和事实不符。原告说多次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和被告进行磋商,但事实上没有,原告自己仅和被告说过一次要看孩子,原告妈妈确也有打电话说要看孩子,但被告当时没有时间,如有空看孩子是可以的。被告也不止一次通知原告,被告在家时原告可以来看小孩。被告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四次,但对原告要周五接回去住、周一送回来是有意见的。现在小孩由被告父母在带,老人家会有想法。被告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应该已心平气和,原告可以到被告家里探望儿子,若原告认为有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在被告在家的时候来看,不要经常以不安全作为借口。被告也希望儿子以后和原告关系融洽,原、被告可以就探望问题好好协商,但要心平气和、平等、互相尊重。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后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经本院(2012)杭萧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儿子徐某乙由徐某甲负责抚养教育。后双方因对原告探望婚生儿子徐某乙的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有权对婚生儿子徐某乙进行探望。从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角度考虑,在原告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问题上,本院酌情认为原告每月探望两次,由原告从被告处将婚生儿子接至原告处,并在探望结束后由原告将婚生儿子送回被告处的探望方式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项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在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前从徐某甲处将徐项泓接至项某处,并在当日十七时三十分前将徐项泓送回徐某甲处;二、驳回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