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执字第0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岳XX与李XX、云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李XX,云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187-2号申请执行人岳XX,男。被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云XX,女,系李XX之妻。被执行人李X,男,系李XX之子。岳XX与李XX、云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XX一家外出多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XX、云XX、李X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2012年5月15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莲湖路储蓄所的个人帐户,帐户存款为3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