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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周至县广济镇商家磨村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周至县广济镇商家磨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周至县广济镇商家磨村四组。负责人巩某某,系商家磨村四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周至县广济镇商家磨村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周至县广济镇商家磨村四组退还丁某某1.35亩承包地,赔偿500元损失。当事人双方现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