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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商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商初字第1849号 原告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跃军,经理。 被告杨某某,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临沂某化工有限公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某化工有限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