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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欢虎与雷见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欢虎,雷见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989号原告史欢虎。被告雷见娃。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欢虎与被告雷见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欢虎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